4月16日,据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官网消息,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北京市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等四项管理指引的通知。
其中,《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共分为七章六十三条,从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行业自律组织、监督管理等方面强化对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促进融资租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方面,《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共分为五章四十七条,从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方面强化对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资本充足水平方面,《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9%。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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