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俞敏「福建海峡银行董事长」
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18期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首要的是提升金融机构自身管理风险、控制风险的能力,核心的就是要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治理的模式选择与实现方式并无一定之规,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根据各国经济发展、市场状况、历史文化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模式、路径、方法、体系。在中国,也应当体现出有中国特色的模式,即将党的领导内嵌于公司治理之中,强化中小银行党的建设,巩固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
党的领导内嵌于公司治理要注重形成共识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已经比较深入人心,但在中小银行中,加强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关系还需要向广大股东、群众做深入的宣传教育,对怀疑论、无用论、替代论进行针对性的回应。一是要加强理论研究。我国的公司治理实践开展时间相对较短,在吸收国际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中小银行结构与发展现状,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混合所有制银行公司治理理论,从理论上、法理上、实证上清晰阐明加强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融合的比较优势,充分凝聚各方共识,尤其需要凝聚理论界和法律界的共识。二是要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在充分的理论研究基础上,要加大对股东群体的宣传和传导,充分宣传党的领导内嵌对于强化内部管理、提升风控管控、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意义。在加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背景下,对于参股和潜在参股的外资,需要从更加法理化的角度予以说明。三是要加强内部宣传。要克服金融业多年来党的建设虚化、弱化、边缘化问题,在内部加大党的建设力度,强化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教育、引导员工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主动服从党的领导,抛弃单纯的行政管理思维,通过党的领导凝聚内部共识,形成发展合力。
党的领导内嵌于公司治理要注重形成领导力
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董事会。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要求,主要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进入了管理层,因此,在管理层和日常经营中,党委(党组)能够较好地统一思想,开展工作。按照现有监管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非上市公司中一般要求执行董事不宜过高,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定比例。根据现有的中小银行股权结构,国资类董事与执行董事的比例一般难以超过50%,因此关键和难点就在于对董事会的领导。党委(党组)要形成领导力,善于把自己的主张转化成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善于把合适的人选放到适当的位置上,善于把各级党组织转换成带领银行发展的主力军。一是要加强专业能力。在干部选配上,加强专业干部的储备和配置,针对银行业对任职资格的要求,建立干部培养、培训、储备、轮转的体系。建立大型银行与中小银行干部交流机制,丰富干部来源,配备党建和业务“双强”干部。二是要加强沟通能力。董事会是各方利益交汇之地,要以相对少数领导董事会,需要不断提升沟通能力。要建立重大事项事前沟通机制,在涉及战略、风险偏好、控制策略、组织架构等问题上,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充分吸纳多方建议,特别是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三是加强协调能力。要发挥党委(党组)居于核心的作用,善于消化、提炼、整合多方意见,并协调各方“求同存异”,减少对抗性的治理冲突,润滑多方治理导致的摩擦。四是加强管理能力。牢牢抓住人这一核心要素和核心资源,倡导“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为贤”的干部导向,倡导“风险为本、差异发展”的经营理念,倡导“合规廉洁、服务至上”的职业道德,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通过人的管理和激励,实现企业发展。
党的领导内嵌于公司治理要注重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党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中小银行公司治理中内嵌党的领导,也要注重依法开展,防止以党代法、以党代规,超越法律边界。一是要加强治理制度供给。修订《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或制定有关的监管指引和规章制度,旗帜鲜明地把党组织作为中小银行治理主体之一,将党的领导、党组织作为治理主体进入公司治理体系的方式固定下来。二要加快完成党建进章程。这是发挥党的领导的法制保障,也是发挥党的领导的前提。党建进章程不应简单描述,而应当把党组织的法定地位、“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权利和边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讨论前置程序等纳入章程。这是核心环节,也是争夺最为激烈的领域。三是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决策流程。必须要有规范流程,同时与外规相衔接,把党内规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融合转化,形成清晰明确的议事流程。特别是党委(党组)研究作为董事会、管理层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要明确前置程序的设置、重大事项的范围、相应沟通程序、冲突处理机制等。四是规范信息披露。可以尝试在公开市场信息披露中加入党的领导相关内容的披露,包括党组织构成、党委组成、主要的工作情况,有利于股东、大众了解党的领导有关情况。
党的领导内嵌于公司治理要注重共建共享共治
加强党的领导,目的在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推动企业发展。应当树立与各相关利益者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参与到发展当中来,有效管控风险。一是要注重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利益,同时是治理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中,审计、关联交易、提名、薪酬四个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要认真挑选独立董事人选,使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专业性,特别是提名审计、法务、银行实务等方面具有很强专业能力和领导能力的人士,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专业方面的特长和优势。在独立董事提名中,要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突出专业性,突出独立性,有意识营造多元交流的氛围,避免在董事会形成“一言堂”。二是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力量。群团组织代表员工利益,要发挥好群团组织的政治性、群众性、先进性,凝聚、团结、带领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发展。落实员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权利实现的机制和渠道,推进行务公开。三是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消费者是立行之本。要建立完整的、全面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改革不合理的薪酬和考评体系,建立长期激励和风险相关的薪酬激励制度,引导员工以客户为本,以需求为导向,发展业务,避免竭泽而渔的误导性、诱导性展业。加强服务过程管控,及时纠偏,加强行为管理。四是注重发挥市场约束力量。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外部约束的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义务的执行,及时、完整、全面、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要加强舆情监测管理,做好预案和演练,预防声誉风险冲击。在打破刚性兑付大背景下,要把严格执行信息披露、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摆到更加重要的日程上来,防范流动性风险。
党的领导内嵌于公司治理要注重明晰权责边界
党委(党组)在中小银行中要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就要厘清与相关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做到到位不越位、有为不乱为。一是要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划分党委、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权责边界。建立“三重一大”事项清单,明确党委决策的范围。二是要明确党委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权责边界。党委与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的重复领域较多,要着力厘清,党委管规则、管方向,把与“剩余索取权”相关的经济责任交给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在战略问题上,党委应着重于把方向,把好发展的大方向,把握正确政治方向,确定战略制定的总体原则,而把战略制定与实施监督的职能交给董事会。在风险策略问题上,党委应抓好制度制定、规则设定,而把风险偏好的选择、风险策略的选择等交给董事会博弈产生。在资本管理上,党委(党组)应注重把握国有资本管理和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切实保障国有资本安全,而把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交给董事会。三是要明确党委与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边界。主要按照“三重一大”清单和权责清单,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而保障高级管理层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高效开展工作,同时担负起从严管党治党的责任,进行有效监督。四是分清人员管理的职责边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对于高级管理层人员,在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指导下,做好监督管理、人员选配有关工作,支持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聘任高管人员。对于其他员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体系建设,以讨论前置为前提,支持高级管理层依照授权,选配市场化人才,提升队伍战斗力。
党的领导内嵌于公司治理要注重完善制度机制建设
将党的领导内嵌于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应当高度注重制度和机制建设。一是决策机制建设。当前,中小银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中,经营层与党委会的成员重叠较多,而董事会、监事会一般成员较少。对于讨论前置,应当有不同的安排。讨论前置的根本点在于保证党对企业的领导,对重大事项的把控。为此,对于法律规定由经营管理层所决定的重大事项,建立党内预沟通为基础的党委把关制,即经营管理层在初步决议后,经过党内预沟通程序,将有关事项提交党委会把关,党委会把关重在否决权,即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事项进行否决把关。而对于法律规定由董事会、监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建立党委(党组)决定为基础的建议制,即有关事项需要经过党委会议定后,方可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议案。二是监督机制建设。完善党内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董事长、行长规范履职、规范行权的监督,防范“一把手”单独决策,防止“内部人控制”。加强全面从严治党有关要求的落实,特别是加强对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分支机构、下属法人公司决策、管理的控制,特别是在选人用人和重要、关键岗位的选配上,防止“一条线”“一手控”,形成风险隐患。三是保障机制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必须要有细化制度安排,确保党的建设与中小银行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委(党组)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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